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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5-27 05:35:00 作者:豪立环保
年均工业固废近30多亿吨、工业危废5000多万吨、废物2
具体来看,年均工业固废近30多亿吨、工业危废5000多万吨、废物200万吨及4亿吨的生活垃圾。固废处理的矛盾随着总量的不断提升,成为当前无法逃避的现实。固废产生强度高、利用不充分的同时,转移倾倒事件高发。由此衍生的土地、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有差距。另据相关数据,我国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量约33亿吨,历史累计堆存量超过600亿吨,占地超过200万公顷。而在废弃物处置方面,76个城市负荷率已经超过,近五分之二的城市废物处置设施负荷率在90%以上。
未来什么样的城市才能算是“无废城市?
旨在推进固废***处理的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地减少填埋量的“无废城市”正剑指上述。在顶层设计多次强调追求绿色发展的背景下,早在1年前,“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就列为当年的重点任务。而“无废城市”的建设与近期固废相关条例都有关联,详实程度接近于“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等。不过,“无废城市”并不意味着不产生废物,也不意味着废物都能综合利用。县级以上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那么,未来什么样的城市才能算是“无废城市”呢?就在不久前,生态环境部对外公布《“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和《“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围绕建设目标、试点任务、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板块,进一步为此前11个入选试点城市勾勒出“无废”路径图。
取消固废防治设施验收许可
亮点七:取消固废防治设施验收许可深入***“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新要求,取消了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实施的行政许可,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将原《固废法》第十四条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修改为新《固废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在审核新污染源危废总量指标时,应控制新增量,减少产生量,倒逼***减量化和资源化。”
转移危险废物出省、市的有关注意事项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转移危险废物出省、市的有关注意事项:(一)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四)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五)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款第六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是明确国家鼓励采用***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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